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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分布式新规正式下发:自用比例公共机构、厂房不低于30~50%

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明确,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调度等。

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不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不低于50%。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进行监测评估,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上述规定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扣除部分的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文件表示,利用农业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牲畜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容量、电压等级超出第五条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可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关政策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自发自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利用空闲建设用地建设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可参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在建筑物用地红线以外道路、空地建设的光伏电站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与该细则不一致的,以该文件为准。

对于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信息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对于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备案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投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规[2025]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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